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246号原告雷铭,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宇,女,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陆鸣,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铭诉被告陆宇、陆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铭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宇、陆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雷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雷铭自愿负担。
审判员 皇传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