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督632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树森,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泊头市羽佳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阜城县霞口镇高朝元村。被申请人泊头市玺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阜城县霞口镇高朝元村。
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2016)冀0981民督632号支付令,限令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二被申请人均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二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5月17日做出的(2016)冀0981民督63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839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