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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督632号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羽佳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羽佳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泊头市玺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督632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树森,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泊头市羽佳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阜城县霞口镇高朝元村。被申请人泊头市玺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阜城县霞口镇高朝元村。

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2016)冀0981民督632号支付令,限令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二被申请人均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二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5月17日做出的(2016)冀0981民督63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839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