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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397号之一

厦门市金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万坤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市金鼎力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万坤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西滨街道锦园村后浦中路67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张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万坤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203单元。法定代表人谌丽莉。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坤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5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万坤顺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货款6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5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樊 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