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172号
被执行人:王娥,农民。王娥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娥未按上述判决书的规定缴红领巾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裕库
审判员 林长兵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承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