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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474号

原晓明与王筱莹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原晓明,王筱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原晓明,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利达财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王筱莹,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晓明申请王筱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晓明于2016-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强执行员 刘浩天执行员 于永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