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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鹿执字第0028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与张括、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张括,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鹿执字第0028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振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括。被执行人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卫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0)鹿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9日向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括、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括、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借款本金249091.94元,利息52615.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执行费3636.37元,共计307894.15元。但被执行人张括、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括、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89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