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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执148号

毕某某与狄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XX,狄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毕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毕XX与狄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七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狄XX应给付毕XX医疗费1,8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狄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宏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