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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110号

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110号

原告: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9号新世纪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轩,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素清,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建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永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