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110号
原告: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9号新世纪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轩,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素清,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建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永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