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439号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朝晖,职务,总经理。被告袁桂启。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桂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超 来源:百度搜索“”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桂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439号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朝晖,职务,总经理。被告袁桂启。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桂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