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652-2号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成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华源建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成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桂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艺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