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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2926号

292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孔云洁、倪荣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孔云洁,倪荣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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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9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8号。负责人江运昌,行长。委托代理人柏玲、潘明成,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云洁,男,199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倪荣龙,男,199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孔云洁、倪荣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吴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孔云洁、倪荣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透支本金173503元、利息6281.82元、滞纳金3326.43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孔云洁、倪荣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8490元;如孔云洁、倪荣龙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有权就孔云洁提供的抵押物即苏E×××××车辆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144元,由孔云洁、倪荣龙负担。因孔云洁、倪荣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孔云洁、倪荣龙给付197745.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97745.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俩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俩被执行人未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金融机构查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房管部门查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本案审理期间,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孔云洁名下车牌号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查封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邹小军执行员  时琼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