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950号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春,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伟、章响,系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施蔚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