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孙美玉,农民。
被执行人:汤国辉,农民。
被执行人:王小艳,农民。
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庄村镇。
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孙美玉与被执行人汤国辉、王小艳、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4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术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