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7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朗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南京朗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有国土信息,有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李根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