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张俭兵。
被执行人:徐庆荣。
被执行人:徐汝松。本院在执行张俭兵与徐庆荣、徐汝松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20万元,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