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14号
原告:庆云县常家镇霍家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玲。
委托代理人:韦福平,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洪枝,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庆云县常家镇霍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霍洪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以现因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县常家镇霍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旭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