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郝风歧。被执行人胡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风歧与被执行人胡建民(2014)邢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不当得利一案中,2016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院(2014)邢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