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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67号

周广成、王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广成,王凤,张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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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67号申请执行人周广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王凤,女,1965年出生,汉族,在峄城区桃花转盘畜牧局东。被执行人张克栋(张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广成与被执行人王凤、张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王凤、张克栋本自愿于偿还原告周广成抚养本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由被告王凤、张克栋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凤、张克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卫兵

审判员  王大宪

审判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