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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执29号

刘小保与李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保,李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保。被执行人李小斌。申请执行人刘小保与被执行人李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614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265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截止2016年6月17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614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伟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华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