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保。被执行人李小斌。申请执行人刘小保与被执行人李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614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265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截止2016年6月17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614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伟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华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