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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172号

杨国金、杨国学、杨国高诉杨爱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国金,杨国学,杨国高,杨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172号原告杨国金,男,生于1951年11月11日,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杨国学,女,生于1958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杨国高,男,生于1967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威,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平,男,生于1972年9月23日,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原告杨国金、杨国学、杨国高诉被告杨爱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依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国金、杨国学、杨国高自行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凤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方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