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840号原告黄泽兵。被告江苏兑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卢静,董事长。关于黄泽兵与江苏竞宇建安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无人管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竞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闾兵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周贵龙
审判员 梅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