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康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钟良生,男,1980年5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系龙都商场1134号个体户。被执行人廖章辉,男,1952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钟良生与被执行人廖章辉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廖章辉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诗运
审 判 员 钟骏荣
代理
审判员 唐 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邱全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