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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康执字第494号

钟良生、廖章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良生,廖章辉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康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钟良生,男,1980年5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系龙都商场1134号个体户。被执行人廖章辉,男,1952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钟良生与被执行人廖章辉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廖章辉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诗运

审 判 员  钟骏荣

代理

审判员  唐 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邱全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