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黔行终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旭东,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刘明,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思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延高,县长。原审第三人黄正芝,女,汉族。陈旭东诉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颁证一案,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原告陈旭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原告陈旭东与第三人黄正芝于2010年7月26日向思南县房产事业局申请房屋登记。提交了申请表、合朋溪镇村管所证明、陈旭东、黄正芝身份证、结婚证、思集用(2007)第0706107号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被告思南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0年8月5日向陈旭东、黄正芝颁发了思房权证合朋溪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的规定,原告陈旭东和第三人黄正芝在申请房屋登记时,提交了申请、身份证明、符合城乡规划村管所证明、申请登记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登记房屋为共有的结婚证等材料,被告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作出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陈旭东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的房屋颁证行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旭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旭东承担。陈旭东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思南县人民政府根据陈旭东、黄正芝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后为其颁发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颁证行为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上诉人陈旭东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旭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有量
代理
审判员 柏 松
代理
审判员 安克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