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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563号之一

卢振甫与李风军、程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振甫,李风军,程绍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563号之一原告卢振甫,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风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程绍远,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振甫诉被告李风军、程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振甫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振甫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白翠翠代理陪审员  黄佳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