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563号之一原告卢振甫,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风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程绍远,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振甫诉被告李风军、程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振甫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振甫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白翠翠代理陪审员 黄佳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