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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806号

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806号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建发现代城银座7层。法定代表人赵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猛,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庆林,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