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448号
原告:庄大建,农民。
被告:陆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大建与被告陆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大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