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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448号

庄大建与陆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庄大建,陆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448号

原告:庄大建,农民。

被告:陆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大建与被告陆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大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