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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937号

罗燕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937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罗燕强,绰号:眼镜,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交本案罚金3000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有关对被执行人罗燕强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朱荣增

审判员  陈国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慧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