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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586号

吴学亮与刘阳、李继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学亮,刘阳,李继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吴学亮,榆林××卫生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刘阳,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继飞,榆林××能源局干部。本院在执行吴学亮与被执行人刘阳、李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72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阳、李继飞应向申请执行人吴学亮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50元,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85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