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新站区新华路龙湾公寓A、B幢商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4551-0。法定代表人王传付,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商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729817。法定代表人宋之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皖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341623678934595J。法定代表人吴贤圣,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璟泰时代嬴家广场6幢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481411。法定代表人范玉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巢湖市居巢区民营经济园向阳南路与亚光路交叉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5854151F。法定代表人蒋金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玉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89853X。法定代表人范德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944853元、律师费200000元、执行费84344元,合计17229197元,支付违约金(以169448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229197元,支付违约金(以169448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代理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