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琰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红。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辛红利。原审被告雷敏。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苏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腾飞。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琰峰与���上诉人王俊红及原审被告辛红利、雷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琰峰以其与王俊红的纠纷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琰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琰峰撤回对王俊红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琰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跃进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