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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385号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唐振军,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振军给付欠款人民币6166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振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鄢凤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