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272号
原告:程利红。
被告:周徐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109号轻纺科技中心五楼。
负责人:杨潮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法、金伟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红诉被告周徐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程利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徐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程利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徐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红撤回对被告周徐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程利红负担。
审判员 叶新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