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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671号

烟台圣鸿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晓诗、张善勇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圣鸿机械有限公司,李晓诗,张善勇,林松,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圣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西珠岩村100号。被执行人李晓诗。被执行人张善勇。被执行人林松。被执行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汪疃镇上韩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圣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诗、张善勇、林松、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