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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1761号

原告陈某娥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娥,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1761号原告陈某娥。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娥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娥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娥以出现特殊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娥负担。

审判员  刘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