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1761号原告陈某娥。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娥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娥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娥以出现特殊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娥负担。
审判员 刘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