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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058号

李志坤等与柳国祥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秀琴,张殿海,李盈奇,李志坤,柳国祥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冯秀琴,女,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殿海,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盈奇,女,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坤,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盈奇(法定代理人李志坤),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柳国祥,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冯秀琴、张殿海、李盈奇、李志坤与被执行人李盈奇(法定代理人李志坤)、柳国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标的款401364元,执行费5920.4元。经本院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刘奇芳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