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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96号

车玲玲与胡明堂、胡杨静、王尚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玲玲,胡明堂,胡杨静,王尚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96号申请执行人车玲玲,女,汉族,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员工,现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胡明堂,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胡杨静,女,汉族,东明县联通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尚景,男,汉族,东明县执法局职工,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车玲玲与被执行人胡明堂、胡杨静、王尚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明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2012年5月19日起按年率的24%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胡杨静、王尚景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杨静、王尚景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存款,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卫军

审 判 员  刘朝林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