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执01663号

欧建明与莫正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建明,莫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1663号申请执行人欧建明,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莫正坤,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正坤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正坤银行存款269861.7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正坤应得收入269861.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莫正坤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倩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