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81民初1583号

杨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58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向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运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