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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623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与王承刚、高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王承刚,高娜,薛素霞,高令坤,焦长敏,刘培林,郭宗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

负责人:杜思刚,行长。

被执行人:王承刚,男,阳谷县××秋镇××村村民。

被执行人:高娜,女,职业、,系被执行人王承刚之妻。

被执行人:薛素霞,女,阳谷县××秋镇政府人社所职工。

被执行人:高令坤,男,××。

被执行人:焦长敏,男,阳谷县××改革局职工。

被执行人:刘培林,男,阳谷县××秋镇政府人社所职工。

被执行人:郭宗贞,男,阳谷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承刚、高娜、薛素霞、高令坤、焦长敏、刘培林、郭宗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某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王承刚、高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支行借款本金2960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3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薛素霞、高令坤、焦长敏、刘培林、郭宗贞、刘某乙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40元、保全费3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96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40元、保全费316元及申请执行费344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淼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