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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57号

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中航惠腾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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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57号

原告: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XX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德生,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紫微,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孙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公司)与被告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德生、李紫微,被告中航惠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风公司起诉称:2010年3月,我公司的母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金风公司)与被告的母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惠腾公司)就采购风力发电机组叶片事宜签署了《框架性协议》,约定新疆金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中航惠腾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HT43型1500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叶片,具体的采购范围、数量、供货时间、供货地点由新疆金风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通过订单形式通知中航惠腾公司,并约定双方在执行该合同中发生的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均应提交新疆金风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同时被告与中航惠腾公司共同出具《证明》承诺,框架性采购协议中的条款同样适用于以被告为采购主体的订单。2011年10月28日,我公司为向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项目供货而与甘肃中航公司在前述框架性协议下签订了采购订单,约定我公司向被告采购HT43型1.5MW风力发电机组叶片33套,每套单价960,000元,订单总价为31,680,000元。由于被告在其它风电场项目中交付给我公司的同型号叶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断裂、鼓包、扭曲变形等严重质量问题,且经被告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后仍不能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被告的母公司中航惠腾公司作为框架协议的卖方,承诺若叶片在加固后仍有此类问题,中航惠腾公司对出现问题的风电场叶片进行全场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现被告给我公司供应的叶片加固后又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我公司根据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将购买的33套叶片更换为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并将拆除的旧叶片交还给了被告。我公司为此支付了采购费29,370,000.33元、吊装费4,855,000元、标准件费用499,884元等费用。此外,根据我公司与风电场业主北京天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签订的《风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因叶片质量问题需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该损失待定,我公司保留另行诉讼的权利。综上,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甘肃中航公司赔偿我公司采购费29370000.33元、吊装费4855000元、标准件费用499884元,以上损失共计34724884.33元。

被告甘肃中航公司答辩称:

一、我公司是和新疆金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是新疆金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身份需要调查,原告金风公司和本案没有关系。

二、本案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项目只有一片叶片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也已经予以更换,没有再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将所有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叶片进行了更换,故意扩大了损失。我公司提供的33套设备是没有质量问题的。

三、2013年4月24日的会议纪要说的非常明确,对加固后的叶片如果还出现质量问题,由我公司来更换,不是由第三方更换。原告从我公司处购买的33套叶片总价是3100余万元,原告另行购买的33套叶片价值3472万元,无形中增加了300余万元的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金风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金风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甘肃中航公司工商登记截图、甘肃中航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金风公司作为新疆金风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甘肃中航公司作���被告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2010年3月12日新疆金风公司与中航惠腾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一份、金风公司采购订单、2011年11月22日中航惠腾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金风公司与甘肃中航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甘肃中航公司系中航惠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航惠腾公司代表甘肃中航公司与新疆金风公司签订的叶片采购合同条款适用于以甘肃中航惠腾公司为主体的采购订单。另,合同中对价格、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型号及项目名称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第三组证据:HT43型叶片开裂原因分析报告、HT43型叶片后缘分层开裂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HT43型叶片鼓包开裂原因分析报告、中航惠腾HT43型叶片运行风险分析及处理建议、华能新疆青河风电场HT43型风轮叶片失效原因分析报告、2013年4月9日惠腾公司HT43叶片开裂事故会议纪要、2013年4月24日会议纪要及电子邮件截图、2015年1月21日新疆金风公司GW-HT叶片事务沟通会议纪要、呈批报告单、业主确认函及工商公示信息、证人证言。以上证据证明HT43型叶片质量问题多发,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出现了质量事故。经过分析认为叶片后缘局部区域稳定性安全系数裕度偏小,风电场叶片普遍存在粘接宽度不足等批量性严重质量问题,惠腾公司此前承诺若叶片加固后仍出现质量问题则同意全场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从2014年4月开始,在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青河等7个项目又发现共30台机组37支加固后的叶片在中部20cm位置附件再次发生鼓包开裂事故。为防止风险再次发生,减少综合损失,不得不启动HT43型叶片全面更换计划。中航惠腾公司承诺赔偿业主提出的发电量损失,同意在HT43叶片加固补救措施无效情况下,进行整体更换。经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意向。赔偿范围包括采购其他厂家的叶片费用、吊装费用、运输费、标准件费用、发电量损失等费用。对于现场仍在运行的存在隐患的HT43型叶片项目,金风公司计划分3年对所有项目进行更换为非惠腾公司叶片,并通知了中航惠腾公司。中航惠腾公司表示因承受能力问题,希望金风公司不要采取批量更换的方式处理,中航惠腾公司已经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后续问题的处置。惠腾公司提供的维护方案执行中随意性很大,不能根本解决隐患,金风公司不得不启动分批更换计划。证人证言证明上述截图的真实性。第四组证据: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叶片采购订单以及《工商公示信息》、中材公司开具的叶片采购发票十四份及发票��实性查询截图一份、金风公司与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大部件更换吊装协议书》、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商公示信息》、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件证明、天润公司与金风公司签订的《风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以上证据证明金风公司为更换33套叶片支出了采购费、吊装费及标准件费用,以及金风公司对业主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航惠腾公司对上述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中从3-1到3-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证据3-1到3-12只能证明有一个叶片发生了鼓包开裂,而且被告也进行了更换。业主在确认函中陈述只有两组机组的叶片有问题,其它31台机组没有问题,只是预防性更换,且确认函是2016年2月1日出具的,质量问题也是才出现的,其它机组没有质量问题。对证据3-9华能新疆青河风电场叶片失效原因分析报告的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和本案无关。对于证据3-13、3-14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第四组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为:本案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没有出现批量的叶片损害情况,原告对叶片全部进行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另行采购叶片产生的费用也与被告无关,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对金风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被告甘肃中航公司就其反驳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金风公司的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3月12日,新疆金风公司与中航惠腾公司签订《合���书》,内容为:“鉴于新疆金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需要从中航惠腾公司购买货物,同时为了简化采购商务流程,全资子公司委托新疆金风公司代其与中航惠腾公司进行采购商务谈判,签订框架合同。新疆金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中航惠腾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本合同中具体的供货范围、供货数量、供货时间、供货地点,由新疆金风公司通过订单形式通知卖方,卖方接到订单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向新疆金风公司回执订单。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下货物的付款结算,有新疆金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依据具体订单分别与卖方结算。本合同下的货物所有权分别归属金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1.合同总价为15亿元3.技术规格4.运输方式5.交付6.包装要求7.付款8.付款单据9.质量保证在买方严格按照卖方提供的双方确认的《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指导下使用该产品,卖方保证,在买方收到货物后六十(60)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损坏或故障负责。9.1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两(2)天内答复,四(4)天内到达现场(边远地区除外),七(7)天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往返运输费、吊装费、机械费及劳务费。9.2如果货物的缺陷比较小,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在两(2)日内对维修方案和费用确认后,买方自己可自行更换,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9.3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整体更换或返修,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七(7)天内提供一台同型号规格的新设备到用户现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往返运输费、吊装费、机械费及劳务费。9.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七(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9.5如果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货物,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量保质期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9.8在买方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订货技术协议》规定的设计工况使用并正常维护、保养的前提下,叶片平均使用年限为20年,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叶片严重质量问题或实测功率曲线与设计值严重不符(向下偏差超过5%)而导致的买方相关直接损失:包括由叶片造成的风力发电机组其他部件损毁��任,由叶片引起的机组可利用率和功率曲线不达标而产生的业主对买方罚款,既有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而产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包括或更换期间机组发电量损失、往返运输费、吊装费、设备维修费、劳务费及业主对买方的罚款。11.索赔11.2在合同第9条质量保证承诺书的检验期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产品达不到设计要求(返工返修仍达不到设计要求),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a.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给给买方,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b.降低货物的价格。C.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9条质量保证承诺书,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质期等共计19条合同条款。合同附件1:产品名称1500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叶片”。2011年11月22日,中航惠腾公司和甘肃中航公司共同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甘肃中航公司属中航惠腾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航惠腾公司代表甘肃中航公司与新疆金风公司签订了叶片采购合同,合同条款适用于以甘肃中航公司为主体的采购订单。依上述协议约定,金风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向甘肃中航公司进行了订单采购,为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项目采购33套叶片(每套发电机组含三片叶片)。甘肃中航公司按照采购订单向金风公司交付了货物,金风公司已向甘肃中航公司支付了相应的部分货款。2013年3月12日,中航惠腾公司做出《HT43型叶片开裂原因分析报告》。对叶片开裂情况进行���分析,对损伤缺陷、叶片材料试验检测、结构设计、损伤叶片风场分布情况进行了描述,原因分析:基于上述分析,现阶段我方初步认为,此次开裂事故是由于叶片后缘局部区域稳定性安全系数裕度偏小,且风场风况复杂导致的。金风公司已要求荷兰CTC子公司技术人员到厂检查返厂叶片,待CTC技术人员到金风公司后,将进行进一步分析,查找叶片失效的可能原因。

七、预防改进措施,公司将立即组织客服人员对事故风场其余叶片进行排查,由于目前处于风机,风速较大,利用提升机近距离检查效率较低,检查方法为检查人员登上机舱。对风场叶片金风公司制定以下加强方案:在叶片后缘工作面与非工作面加强布层之间增加辅梁,加强范围由距叶根7m至14m。增加辅梁后,叶片稳定安全裕度将有较大提高,该方案操作工艺简单。该分析报告中不涉及本案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场项目使用的叶片。2013年4月9日,新疆金风公司与中航惠腾公司就HT43型叶片开裂事故形成会议纪要,就中航惠腾公司HT43型叶片加强、处理计划进行了讨论。2013年4月28日,中航惠腾公司作出《HT43叶片后缘分层开裂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内容为:“第一部分风场HT43叶片开裂事故概况一、事故发生概况1、事故最初阶段,2012年11月13日,金风辽宁马牛虎风场3#机组HT43-02-L008V叶片发生后缘鼓包开裂问题。该问题表象为叶片后缘最大弦长处粘接面开裂、叶身“鼓包”,在以前发生的质量问题中较罕见,中航惠腾公司立即组织对该支叶片进行单片更换,并决定返厂后进行详细分析。2、事故发展阶段3、事故爆发阶段4、事故持续阶段二、叶片损伤情况统计,根据上��统计,叶片损坏部位可以分为四类:1类:最大弦长部位分层开裂2类:叶根部位断裂(迹象)3类:距叶根21-27米分层开裂4类:叶尖部位开裂。

三、典型照片六、解决措施对风场HT43叶片距叶根20m-27m后缘位置进行检查及维修,对粘接宽度不足95mm的进行打孔注胶等共计34页内容”。2014年6月25日,金风公司作出《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项目GW87/1500机组HT43叶片鼓包开裂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报告》,分析结论为造成叶片损伤的主要机理是由于其后缘结构胶粘接宽度不足,致使叶片后缘稳定性降低,在长期运行过程中,由于疲劳载荷的作用,导致后缘鼓包开裂。2014年8月15日,中航惠腾公司做出《宁夏中宁风场HT43叶片开裂鼓包分析报告》,对于从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场运回甘肃子公司的损坏叶���,进行了事故原因分析。结论为:由于叶片挂机后长时间没有通电运行,叶片无法变桨和偏航,叶片受力情况较恶劣,有可能会超出叶片设计载荷,同时该位置压稳安全裕度较小并且结构胶宽度稍低于设计要求,这几种原因共同造成叶片出现裂纹,在裂纹未得到有效修复情况下开机运行造成叶片失稳,出现鼓包开裂。2015年1月21日,新疆金风公司与中航惠腾公司针对2013年和2014年已经发生的叶片更换事故进行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由于中航惠腾公司叶片的质量问题导致的14个已完成更换的项目,更换费用和损失6408.12万元(叶片价格未含税)。其中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于2014年7月出现事故,已完成1个叶片的更换。金风公司对此14个项目损失和费用进行梳理,包括采购其他厂家叶片的费用、吊装费、运输费、标准件费用、发电量损失等费用,金风公司提供费用明细。对于现场仍在运行的存在隐患的叶片项目,金风公司计划分3年对所有项目进行更换为非惠腾叶片,已正式告知中航惠腾公司,中航惠腾公司表达由于承受能力问题,希望金风公司不要采取批量更换的方式进行处理,惠腾公司已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发生问题后处置。2015年5月18日,新疆金风公司做出《中航惠腾HT43型叶片运行风险分析及处理建议》,内容包括:1、HT43型叶片简介2、叶片事故回顾3、风险分析及处理建议:基于对中航惠腾叶片失效记录和现场服务记录,惠腾目前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漏洞,基层执行作业人员的诚信和质量底线严重丧失,严重质量事故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对于HT43型叶片质量事故,对于加固后再次发生的批量性事故,目前供应商的技术水平无法能给出合理的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案,纠防措施更无从谈起,且供应商对于技改执行的质量控制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和保障措施,从体系和执行上无法保证技改方案的可靠事实,事故批量爆发的风险依旧很大。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减少综合损失,根据集团领导指示精神,质控中心计划在未来3年内对所有HT43型叶片进行更换,总计415台,其中2015年更换123台,2016年更换206台,2017年更换86台;具体更换计划实施计划见附表。其中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一期项目计划于2015年9-10月更换33台叶片。2015年7月31日,金风公司与中材公司签订《采购订单》一份,金风公司向中材公司采购叶片共计99片(33套),含税价29,370,000元,用于更换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原HT43型叶片。中材公司应金风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2015年7月31日,金风公司(甲方委托方)与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均为乙方受托方)签订《大部件更换吊装协议书》,约定:“乙方负责甲方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项目风电场33台1500**风力发电机组组叶片的更换,包括吊装、安装总包等共计8条合同条款”。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亦出具《证明》,内容为:“本公司作为金风公司为宁夏中宁长山头风电场项目更换中航惠腾公司的吊装服务提供商,证明金风公司为该项目更换叶片33套,向我公司支付总费用4855000元。上述款项已经全部付清”。2015年12月17日,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本公司作为金风公司为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项目更换中航惠腾公司叶片的标准件供应商,证明金风公司为该项目更换叶片向我公司采购标准件数量为33套,单价为15148元,总价为499884元,上述款项已经全部付清”。另查明,金风公司系新疆金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甘肃中航惠腾公司系中航惠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金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第二、甘肃中航公司向金风公司交付的叶片是否存在质量���题、是否应当予以全部更换;第三、甘肃中航公司是否应当向金风公司赔偿因叶片质量问题给金风公司造成的损失,其中叶片采购费29,370,000.33元、吊装费4,855,000元、标准件费用499,884元。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新疆金风公司与中航惠腾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依该合同书的约定,新疆金风公司系受其子公司金风公司的受托,代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金风公司共同与中航惠腾公司签订了框架合同,合同项下货物的付款结算,由新疆金风公司及金风公司依据具体订单分别与卖方进行结算。依上述框架协议的约定,金风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向甘肃中航公司出具的《采购订单》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据此,金风公司作为新疆金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据合同书的约定及采购订单,依法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及义务,甘肃中航公司辩称金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1、甘肃中航公司作为买卖合同出卖方,应当向金风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风力发电机叶片。金风公司将从甘肃中航公司购买的叶片出售给金昌公司,并用于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该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叶片出现了开裂、鼓包等质量问题。2、金风公司提供的分析报告及中航惠腾公司作出的《中航惠腾HT43型叶片运行风险分析及处理意见》可证明叶片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叶片出现了断裂、鼓包等质量问题,中航惠腾公司及金风公司对质量原因均进行了分析。金风公���认为“目前供应商的技术水平无法能给出合理的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案,且供应商对与技改执行的质量控制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和保证措施,从体系和执行上无法保证技改方案的可靠实施,事故批量爆发的风险依旧很大”,同时计划对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的全部设备进行更换。甘肃中航公司的母公司中航惠腾公司亦认可叶片质量问题是由于断裂叶片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在断裂位置处存在制造缺陷引起叶片断裂问题,认为经修复不影响叶片的正常使用。金风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甘肃中航公司向金风公司提供的HT43型同类叶片不仅在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在其它风电场项目中也发生了质量事故,且叶片存在安全隐患及技术缺陷,部分叶片修复后再次发生质量问题。3、依据新疆金风公司与��航惠腾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第9条关于质量保证条款的约定,中航惠腾公司在60个月的质保期内,对产品设计、或材料而产生的损坏或故障负责;收到买方通知7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故涉案叶片的质保期为60个月,本案甘肃中航公司向金风公司出售的叶片均在质保期内。综上所述,金风公司主张甘肃中航公司提供的叶片存在质量问题,在修复后仍存在安全隐患,应对33套设备全部进行更换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叶片采购费损失的问题。依据金风公司向中材公司采购叶片的订单、中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出具的《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金风公司为更换存在质量问题、技术缺陷的叶片而向中材公司共计购买了33套叶片,货款总计29370000.33元。2、吊装费损失的问题。依据金风公司与吊装公司签订的《大部件更换吊装协议书》及吊装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金风公司为了更换存在质量问题、技术缺陷的叶片,支付了吊装费4855000元。3、标准件费损失的问题。依据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金风公司向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499884元标准件,货款已支付完毕。综上所述,金风公司主张甘肃中航公司赔偿叶片采购费29370000.33元、吊装费4855000元、标准件费用499884元符合合同约定,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金风公司已对甘肃中航公司供应的用于宁夏中宁长山头天润一期风电场的叶片全部更换,并在本案中主张甘肃中航公司赔偿其采购费损失、吊装费损失及标准件费损失,在本院对上述费用全部予以支持的情况下,金风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已将拆除的叶片退还给甘肃中航公司,甘肃中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金风公司理应将拆除的叶片原状退还给甘肃中航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费损失29370000.33元;

二、被告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吊装费损失4855000元;

三、被告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标准件费损失499884元。以上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款项合计34724884.33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5424.42元(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映红

审 判 员  陈 霖

人民陪审员  左凌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