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4446号

张保来与杨长红、武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保来,杨长红,武福明,唐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446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来,农民。

被执行人:杨长红,农民。

被执行人:武福明,农民。

被执行人:唐超,农民。本

被执行人:武建伟,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西下营满族乡塔头寺村。本院在执行张保来与被执行人杨长红、唐超、武福明、武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