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唐仲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唐仲伸买卖合同纠纷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黄民初字4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 晓 乾
审判员 张 春 梅
审判员 孙 承 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兴翔(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