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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1359号

杨美龙与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美龙,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1359号申请人杨美龙。被执行人张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伟给付申请人杨美龙工资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伟银行存款9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