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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146号

石彩建与宫健、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彩建,宫健,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石彩建。被执行人宫健。被执行人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南街39号中心银都国际b座6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彩建与被执行人宫键、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10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  晓  乾

审判员 张  春  梅

审判员 孙  承  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兴翔(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