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272号原告高庚仁,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彦超,男,成年,汉族。被告新郑市太清面粉厂,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负责人王爱芝,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庚仁诉被告马彦超、新郑市太清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庚仁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庚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庚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庚仁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