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466号
原告:杨仕修。
委托代理人:管华,山东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彩玲,山东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昊。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修与被告吕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仕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洲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