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商初字第2673号
原告:李新民。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式敏。
被告:杨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诉被告龚式敏、杨来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式敏、杨来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对被告龚式敏、杨来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范 晟
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
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金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