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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942号

易赐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942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易赐全,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永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交本案罚金30000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有关对被执行人易赐全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福亮

审判员  朱荣增

审判员  陈国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慧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