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811号罪犯李太华,男,现年50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昌宁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08年5月7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大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李太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李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太华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太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彦彬
人民陪审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玉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