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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执63号

张相明与张付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相明,张付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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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张相明,男,195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张付卿,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相明与被执行人张付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付卿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3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飞

审 判 员  冯江波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晓凯 来自